第一条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发[2019]2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委农办)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接受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决策,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等。设置市委农办综合科,负责处理市委农办日常事务。市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市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市“三农”工作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起草农业农村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参与涉农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措施制定工作。
(二)统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动发展全市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营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发展壮大全市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拟订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及体系建设的建议。培育、壮大、保护农业品牌,提升品牌竞争力。
(五)负责全市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以及农机行业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粮食、果品、蔬菜、畜产品、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承担全市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追溯体系建设。负责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七)组织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负责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推动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八)负责开展农业有关的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兽药等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农业生产资料国家、地方标准的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组织、监督全市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及考核评估工作。
(十)负责全市农业投资管理,拟订农业项目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全市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负责中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计划批复,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体系、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引进、关键技术攻关、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拟订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组织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普法宣传工作。
(十四)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五)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十六)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十七)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址: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人防大厦四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负责人:张元元
联系电话:029-33822018
传 真:029-3382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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